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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5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斐 胡能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滕徽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分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又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 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因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5萬元(如附表一所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,032 元,上訴人未繳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 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一: 原告起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⒈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7年5月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7年5月28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應予撤銷。 ⒉被告胡能自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07年5月28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。 聲明1及2經濟目的實屬同一,原告主張其債權額為223萬3,658元,但請求撤銷被告買賣行為之價額為290萬元(依陳麗斐與訴外人鍾幸君之左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),即應以223萬3,658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第一審)。 原告減縮聲明為: ⒊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107年5月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7年5月28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應予撤銷。 ⒋被告胡能自應將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經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07年5月28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。 聲明3及4經濟目的實屬同一,原告主張其債權額為223萬3,658元,但請求撤銷被告買賣行為之價額為145萬元(2分之1權利範圍,依陳麗斐與訴外人鍾幸君之左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),即應以145萬元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(第二審)。 合計:145萬元 附表二: 編號 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人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嘉義市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胡能自 2,193 43/10000 2 同上段同上小段1040建號建物 (門牌號碼: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之3) 同上 總面積:71.07 附屬建物: 陽台12.52 共有部分:北社尾段保安小段1075建號:7308.54 1/1(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為37/10000) 附表三: 編號 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人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嘉義市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胡能自 2,193 43/20000 2 同上段同上小段1040建號建物 (門牌號碼: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之3) 同上 總面積:71.07 附屬建物: 陽台12.52 共有部分:北社尾段保安小段1075建號:7308.54 1/2(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為37/200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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