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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FOX HOLDING s.r.o. 法定代理人 LIBOR PAV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林信泉 林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元(依上訴人之主張,係折合新 臺幣【下同】123萬8,3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,914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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