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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7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怡芳 相 對 人 羅垣釧(即羅源泉之繼承人) 羅煌棋(即羅源泉之繼承人) 羅素玉(即羅源泉之繼承人) 黃羅素秋(即羅源泉之繼承人) 被 告 羅源泉(歿)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羅垣釧、羅煌棋、羅素玉、黃羅素秋為被告羅源 泉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起訴後,被告羅源泉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死亡,其配偶 羅黃銀花已先死亡,子女羅垣釧、羅煌棋、羅素玉、黃羅素 秋為其繼承人,有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,自應由羅垣釧、羅煌棋、羅素玉、黃羅素秋為被 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蘇春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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