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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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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陳戊興 被 告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判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原告主張: 一、原告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6701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)中關於坐落嘉義縣○○鄉○路段00000○00000地號 土地(以下合稱系爭土地)之拍定人,依土地法第104條、 第106條、第107條、第109條與民法第425等規定,原告有優 先購買權。故依法須通知原告,若未舉證證明即屬未通知, 是本件屬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即原告。且無論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與否,均不影響承租人即原告之權利,爰請求判決如訴 之聲明云云。 二、並聲明:(一)確認原告就坐落嘉義縣○○鄉○路段00000   ○00000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。(二)請求限定期間內給付 買賣價金,移轉過戶予原告;若被告拒絕,請准提存法院強 制移轉過戶。(三)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 貳、按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 行起訴、起訴違背第253條、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,或其訴 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原告之訴   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、第2項第2款 著有規定。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所謂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 實觀之,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。查: (一)原告曾以其為系爭執行程序中之系爭土地拍定人,且有優    先承買權為由,而對本件被告及訴外人林豊森請求確認其    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,旋經本院嘉義簡易庭以112年    度簡字第334號民事判決將其前開之訴駁回;本件原告提    起上訴後,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將    其上訴駁回確定,有原告所提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簡    字第33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證,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    核閱無誤,自堪信為真實。則依前開說明,原告請求確認 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,其訴訟標的為前開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(二)因原告就系爭土地既無優先購買權,則原告請求限定期間 內給付買賣價金,移轉過戶予原告;若被告拒絕,請准提 存法院強制移轉過戶之訴部分,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 實觀之,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,是依前開說 明,依原告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本院得不 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 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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