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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醫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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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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