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他字第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他字第7號 原 告 陳嘉豪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(法扶律師) 複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黃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,因該事件 業已確定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940元 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;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 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定有 明文;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 償對造之訴訟費用,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雖然由國庫暫時墊付,但是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,因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程序,應基於同一理由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計法定遲延利息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,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 二。上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7號判決確定,並諭 知「訴訟費用4,410元,其中3,281元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 負擔。」合先敘明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14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裁定核定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404,2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,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之規定,由原告暫先繳納1,470元,暫免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2,940元。依前揭判決訴訟費用之諭知,應由被告 負擔訴訟費用3,281元。因原告已暫繳1,470元,是原告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2,940元,應由被告 向本院繳納,且應依首揭說明,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之規定,應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黃亭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