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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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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 權 人 蕭林雪惠 債 務 人 許德蒼 債 務 人 許泰峰 債 務 人 許哲瑜 債 務 人 許雅婷 債 務 人 許平賢 債 務 人 許芬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722元,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。 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。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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