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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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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債 權 人 林仲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羅偉住居於 臺南市東山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 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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