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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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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玉梅 債 務 人 翁永鈺 債 務 人 翁永鴻 債 務 人 翁永錕 債 務 人 翁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㈠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、張玉梅、翁永鈺、翁 永鴻、翁永錕、翁永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 同)3,486,44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3.11%計算之利息,與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 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 金,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60元。 ㈡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、張玉梅、翁永鈺、翁 永 鴻、翁永錕、翁永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,529,878元,及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23%計算之利息 ,與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 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16元 。 ㈢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4,376,006 元,及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48%計算 之利息,與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 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 程行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01元。 ㈣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509,445元 ,及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4.23%計算之 利息,與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 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 行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3元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。 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。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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