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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伩發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 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伩發發支付命令,惟查本件債務 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22日死亡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單在卷可稽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,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, 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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