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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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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楊淑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雅琪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 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。五、法院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 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林清祥共同 向債權人承租房屋,惟積欠租金未清償。第三人林清祥於民 國(下同)112年10月19日簽立承諾書表示願於112年11月9 日清償租金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嗣到期仍未清償, 後債務人遂於承諾書下方簽名同意於112年11月30日前清償 。惟期限屆至,債務人卻仍未清償,而搬離承租之房屋。故 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租金350,000 元及利息等語。 三、經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承租人為第 三人林清祥,故債務人並非本件租賃契約之當事人。又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內容記載,債務人於112年11月9日立據 簽名,僅承諾對第三人林清祥若未於展延日即112年11月30 日還款時,願意負擔清潔費用及訴訟費用,另承諾承租房屋 若成為凶宅,願負擔損害賠償,惟其並無代償第三人林清祥 所積欠租金之意思表示,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。是本院尚無法以債權人所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 書及承諾書等資料,即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租賃關係或 有租金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事實。綜上規定及說明,本件 債權人所提釋明資料未足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 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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