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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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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簡嘉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傳在即莊智凱之繼承人、王鈺淇即莊 智凱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, 民法第1175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莊智凱積欠本票票款為由,聲請對其 繼承人莊傳在、王鈺淇發支付命令,惟查莊傳在、王鈺淇已 聲明拋棄繼承,並經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925號拋棄繼承事 件准予備查在案,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稽 。是莊傳在、王鈺淇並非被繼承人莊智凱之繼承人,對於被 繼承人莊智凱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。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,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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