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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債務執行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3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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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4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紀弘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 會、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董事會之薪資債權,惟該第三人事務 所均設於臺南市,非屬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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