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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票款執行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7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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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屬應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不明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,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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