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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債務執行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9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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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麗珠間請求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,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(即勞保就保 資料、郵局存款所在地)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  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彰化縣,有債   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。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向無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開規定,裁   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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