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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債務執行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0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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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高志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而所謂「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次按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,惟第三   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,非屬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 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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