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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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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葉樫子 債 務 人 林景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,民法第881條之17、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債務人林茂雄於㈠民國(下同)103年 12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債務人林景南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2,400,000元之抵押 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2月8日;㈡107年9月1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林景南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 設定最高限額2,4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37年9月10日,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並均依 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林景南於㈠107年9月17日向聲請人 借用4,000,000元,清償日期為127年9月17日;㈡108年5月30 日向聲請人借用600,000元,清償日期為113年5月30日,並 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,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林景南未 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㈠3,329,339元;㈡207,440元,及利息、 違約金未清償。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9年12 月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,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、借款契約書、授信條件變 更約定書、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、催告函、電催 紀錄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、地籍異動索引為證。另 本院於113年1月26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林景南就抵押債權 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林景南迄今仍未表示意見, 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             附表(土地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崇文 1217 137.60 全部 重測前:下路頭段321-11地號 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層 第二層 騎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661 嘉義市○○○路000號 嘉義市○○段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補強磚造、住家用、二層 49.94 47.67 13.62 111.23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: 下路頭段 14789建號 附註: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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