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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本票裁定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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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林建良 一、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劉震宇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本 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裁 定提起抗告。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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