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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本票裁定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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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施純忠 相 對 人 KHUNNAKPHANAO NATTHAWUT納塔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(付款地:嘉義)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 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。 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5%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0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(新臺幣) (提示日) 001 111年10月10日 67,200元 111年10月10日 111年11月10日        附註: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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