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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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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相 對 人 賴信嘉 相 對 人 方文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民國(下同)110年1月1 日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 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%計算         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(新 臺 幣)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(提示日) 票據號碼 備 考 001 109年10月27日 850,000元 未 記 載 110年1月1日 WG0000000 附註: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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