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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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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正宗即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榮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0,0 00元。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劉榮宗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9, 528元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、第182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107年度司繼字第24號裁定為 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,並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查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 資酌定報酬數額,其管理報酬應由鈞院核定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,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 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於法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 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土地變賣、清償債務等事宜,評估其 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 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,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0,000元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又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9,528元,有前 揭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,足堪採信,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 所示之費用,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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