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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訴訟救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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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相 對 人 乙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(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3 0號),聲請人主張其因經濟收入不穩定而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 分會(下稱嘉義分會)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 民事起訴狀影本、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影本各1份 為證。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規定訴 請離婚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故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李佳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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