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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訴訟救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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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000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(本院113年度 家非調字第32號),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( 下稱嘉義分會)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專用委 任狀、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、苗栗縣公館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(以上均為影 本)各1份為證。又聲請人依兩願離婚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 應返還其依約應履行之扶養費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,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符合前揭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故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李佳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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