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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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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清福 相 對 人 邱子瑄 邱柏嘉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(本院113年度家 親聲字第22號)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(下稱 嘉義分會)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。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請求 相對人應各返還扶養費,並應按月各給付扶養費,為形式審 查之結果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 定,故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 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 記 官  曹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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