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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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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水勝 被 上訴人 譚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1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100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26日16時7分至11 分間根本不在家,而且上訴人跟被上訴人共用同一個庭院, 當時上訴人正和配偶討論晚間八點檔連續劇劇情,何來對被 上訴人公然侮辱之情事,對於原審判決實在難以接受,故提 起上訴等語。並聲明:㈠原判決均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㈢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 上訴人負擔。 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㈠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、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未提 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;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 應淮許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,且此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亦準用之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 定自明。 三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1000 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 訴,然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,對於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 形,隻字未提,仍僅就其有無對被上訴人為公然侮辱之事實 加以主張,惟此等主張均屬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問題,難認 上訴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,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故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四、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,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張宇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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