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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更生程序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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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佩如 訴訟代理人 (法扶律師) 吳奕麟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浩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黃佩如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。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 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,惟協商不成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110、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、 台新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影本、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歷史交 易明細影本等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240號卷核閱屬實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 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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