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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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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夏玫芳 相 對 人 夏博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就其所繼承被繼承 人劉秀雪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依附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 遺產分割登記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50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,指定相對人之胞弟甲○○為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因相對人之母即被繼承人劉秀雪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死亡 ,為辦理遺產分割,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相對人辦理如遺產分 割協議書所示之被繼承人劉秀雪遺產繼承分割等語。 二、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使 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, 不生效力:(一)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。(二) 代理受監護人,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 使用或終止租賃。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,民法第110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 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、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、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5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,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,應堪信為真實; 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甲○○開具受監護宣告人 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 護宣告人之不動產,核無不合。 ㈡本院參以前述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內容所示,相對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,是相對人依 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即附表所獲分配土地、建物權利範圍各 1/2之分割方法未少於其應繼分之權利,顯未損害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權益至明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其代理相對 人處分繼承自被繼承人劉秀雪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 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:被繼承人劉秀雪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全 2 建物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:國昌路289號) 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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