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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改定監護人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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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何佳雄 相 對 人即 受監護宣告人 何佳宏 關 係 人 何陳秀蜂(原監護人) 鍾憶婷 何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改定戊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 &ZZZZ; &ZZZZ; 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(男,民 國00年0月 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監護人。 二、指定乙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 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,相對人丁○○前經本 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選定關係 人即兩造母親甲○○○為其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,然因原監護人即關係人甲○○○目前患有失智 症,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,爰請求改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 告人丁○○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。 二、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受監護人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檢察官   、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改定適當之監護人, 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;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 護人時,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: ㈠受監護人之年齡、性別、意願、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  。㈡監護人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意願、態度、健康情形、 經濟能力、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。㈢監護人與受監 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  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、第1094 條第4項、第10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之規定,依同法第1113條,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丁○○之胞兄,相對人前經本院112年 度監宣字第27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關係 人甲○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確定乙情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又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 原監護人甲○○○,經診斷患有失智症,有衛生福利部朴子醫 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5頁),堪認若由關係 人甲○○○繼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監護人   ,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另行改 定監護人,即屬有據。 (二)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乙○○分別係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兄 長及兄嫂,有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 願,原監護人甲○○○及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其餘手足丙○○亦 均表同意,有親屬同意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頁),故 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及由關係人乙○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,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  ,爰裁定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 四、監護人變更時,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 護人。前二項情形,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 內,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,作成結算書,送交新監護人、 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。新監護人、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 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,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。同法第10   99條之規定,於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 產,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,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7條第1、3、4項、第1099 條之規定。是本件改定監護人事件確定後,原監護人甲○○○ 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移交事宜,監護人戊○○亦應檢具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相關財產資料,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○○向本 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法  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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