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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拋棄繼承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1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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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蔡勝泰 蔡勝聰 林景暘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傑 兼聲請人暨 前列聲請人 送達代收人 蔡美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人蔡勝泰、蔡勝聰、蔡美鈴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。 二、其餘拋棄繼承(即聲請人林景暘部分)應予駁回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風林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風林之子女、孫子女,被繼 承人於民國112 年1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 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 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,請准予備查 等語。 二、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;遺 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;㈡父母;㈢兄弟姊妹;㈣祖父母。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優先,並為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所 明定。經查: ㈠、被繼承人蔡風林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00號之1 )於112 年1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蔡勝泰、蔡勝聰、蔡美鈴 、林景暘為被繼承人之子女、孫子女,為法定繼承人乙節, 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籍謄 本等件在卷可查。因此,聲請人蔡勝泰、蔡勝聰、蔡美鈴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,與法律規定相符,應准予備 查,先為說明。 ㈡、又聲請人林景暘為被繼承人蔡風林之孫子女,為第一順序繼 承人乙節,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。惟本院依卷附被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,被繼承人蔡風林尚有第一順序先順位之繼承人 即長子蔡勝泰(已聲明拋棄繼承)、長女蔡菀庭、次子蔡昇 達、參子蔡勝聰(已聲明拋棄繼承)、次女蔡美鈴(已聲明 拋棄繼承)為繼承人,其中繼承人蔡菀庭、蔡昇達、尚未聲 明拋棄繼承乙節,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憑。因此, 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 子輩為其繼承人,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孫 輩繼承人即聲請人林景暘自非當然繼承,其聲明拋棄繼承,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紜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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