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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拋棄繼承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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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鄭淑梅 鄭勝賢 鄭富明 鄭淑珍 鄭瑞玉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鄭聰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一、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聰賢之兄弟姊妹,為繼承人 ,被繼承人鄭聰賢於民國112 年11月23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,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 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,請准予備查等語。 二、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;遺 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;㈡父母;㈢兄弟姊妹;㈣祖父母。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;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40條、第 117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 ,必須聲請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,倘聲請人並未取得 繼承權,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。經本院調查:  ㈠被繼承人鄭聰賢(男,民國00年0 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街000 號) 於112 年11月23日死亡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乙節 ,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籍 謄本等件在卷可查。  ㈡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聰賢之兄弟姊妹,為第三順序繼承人 乙節,固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 在卷可查。惟本院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, 被繼承人鄭聰賢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長子鄭昭慶、次子 鄭智中為繼承人,其尚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,有本院索引卡 查詢等件在卷可憑,而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, 屬第三順序之繼承人,然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鄭昭慶 、鄭智中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則本件第三順序之聲請 人,在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鄭昭慶、鄭智中未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前,尚未取得合法繼承權,其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即有未合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紜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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