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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2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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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葉有偉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光哲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嘉義縣○○鄉○○ 村○○街00巷00號)之長子,為其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 2年11月2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審酌 無不合法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葉光哲之遺產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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