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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拋棄繼承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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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程允澤 兼 法定代理人 程博儀 法定代理人 陳思嘉 聲 請 人 程王花美 程瑞娥 李佩軒 李京育 李穎慈 程明彬 程彤恩 張慧璇 張嘉麒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秀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程王花美、程明彬、程瑞娥、程彤恩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。 其餘拋棄繼承(即聲請人李佩軒、李京育、李穎慈、程博儀、程 允澤、張慧璇、張嘉麒部分)應予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程堂棋之配偶、子女 、孫子女及曾孫子女,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死亡 ,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,自願拋棄繼承,提出繼承 系統表、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 鑑證明等文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,請求准予備查等語。 二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;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 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 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,民法第11 74條第1項、第1138條、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第1 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;先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,民法第 1176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。 三、經查: ㈠、被繼承人程堂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)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死亡,聲請人程王 花美、程明彬、程瑞娥、程彤恩為被繼承人程堂棋之繼承人 等情,有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證,其等聲請拋棄 繼承部分,准予備查。 ㈡、聲請人李佩軒、李京育、李穎慈、程博儀、程允澤、張慧璇 、張嘉麒部分:聲請人李佩軒、李京育、李穎慈、程博儀、 程允澤、張慧璇、張嘉麒分別為被繼承人程堂棋之孫子女及 曾孫子,而被繼承人程堂棋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尚 有代位繼承人程伽証(程伽証之父親程明章為被繼承人之長 男,於101年1月31日死亡)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則聲 請人李佩軒、李京育、李穎慈、程博儀、程允澤、張慧璇、 張嘉麒為被繼承人程堂棋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繼承人,依前 述規定及說明,尚無繼承權,其等聲明拋棄繼承,不符合法 律規定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第132條第3項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曹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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