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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拋棄繼承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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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孫琦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條第1 項 前段各定有明文。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,而認無管轄 權時,應依職權或聲請移轉管轄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孫培倫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「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0樓」,有卷附除戶戶籍資料可參   ,非屬本院轄區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,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,尚有未合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喬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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