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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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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謝俊生 謝錦秋 謝錦鳳 謝錦雀 謝紘輝 謝委宸 謝士翔 謝明築 凌謝麗淑 謝麗燕 謝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「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金額」欄所示,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經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確定,聲請人於該案支出訴訟費用新 臺幣(下同)7,820元,爰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 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  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、第92條、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   三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1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,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該判決如附表二「應繼分比例」欄分擔訴訟費用,並已確定 在案,聲請人就前開案件預納訴訟費用7,820元乙情,業經 本院調卷核閱無誤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收據在卷可 稽,是依首揭規定,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及金額,核計後確 定如本裁定附表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」欄所示(   其中繼承人謝詩怡部分,經本院調整尾數以符合總額),前 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又本院於裁定前曾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予各相對人,並 命相對人等於文到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,而相對人等迄今 均未提出,爰僅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, 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,嗣後仍得另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併此敘明。 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: 編號 繼承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謝詩怡(由聲請人負擔) 1/18 436元 2 謝俊生 1/24 326元 3 謝錦秋 1/24 326元 4 謝錦鳳 1/24 326元 5 謝錦雀 1/24 326元 6 謝紘輝 1/6 1303元 7 謝委宸 1/18 434元 8 謝士翔 1/18 434元 9 謝明築 1/6 1303元 10 凌謝麗淑 1/6 1303元 11 謝麗燕 1/6 130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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