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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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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盧文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盧如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87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: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(下稱 本院前述事件),聲請人為期瞭解案件進行情形,聲請人認 有聲請交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履行契約事件(下稱臺南高分院事件)法庭言詞辯論(應係112 年3月6日準備程序之調解筆錄)錄音之必要,依法聲請交付 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 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例如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 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256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再者,交付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 之聲請事件,應由錄音、錄影之法院裁定之,但錄音、錄影 之法院與錄音、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, 該卷證所在之法院,認有必要者,亦得裁定之;法院辦理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固亦有明定。 惟當事人依前述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時,法院 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具體 審酌。若未具體敘明理由,或所敘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, 即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前述事件之當事人,屬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,本件聲請人已就本院前述事件聲請閱覽卷證,有 聲請閱卷狀可憑。至聲請人聲請臺南高分院事件之法庭言詞 辯論(應係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調解筆錄)開庭內容法庭錄 音乙節。惟本院前述事件審理中,業經臺南高分院事件檢送 該案件之卷宗及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之錄音檔光碟在卷, 其再聲請交付本院臺南高分院事件之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 ,核屬無此必要,此部分所為聲請,不予准許。何況,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已見前述規定。聲請人聲 請交付臺南高分院事件前述法庭錄音光碟乙節。惟臺南高分 院事件已於112年3月6日調解成立而確定,有本院前述事件 該民事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佐,並有臺南高分院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,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2日(見本院收文章戳)始聲 請交付臺南高分院事件錄音光碟等語,顯已逾6個月之法定 期間,自非合法,應駁回其聲請,。 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、第90條之4第1項,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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