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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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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東順 被 告 許洋頊律師即陳東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5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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