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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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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鄂瓊櫻 被 告 江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870元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於起訴時,應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 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, 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 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將房 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 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3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 還原告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定之,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 )246,000元,此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函送之房屋稅課 稅明細表在卷可稽,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,000 元。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,000元,並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2 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起訴前之請求 應併算其價額,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,000元【 計算式:8,000+12,000×(1+10/30,自112年12月1日起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0日止,即1月10日)】。故本件全 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,000元【計算式:246,000+24,00 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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