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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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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葉再成 被 告 鄭金龍 謝永信 葉塗城 林葉素蓮 李茂林 李浩氶 李何秀珠 蔡倉宏 蔡政達 蔡宜璋 蔡智美 林紅伶 劉柏錡 蔡春美 謝宗毅 謝宗穎 陳俊騰 陳嬿如 陳秀琴 郭鴛鴦 黃再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,或其他因財產 權發生爭執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,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 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 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 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、11款、第77條之20 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。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 應先行調解程序,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5,785,169元【計算方式:(系爭310地號:4,074平方公尺×公告 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,600元×2/10=3,748,080元)+(系爭313地 號:5,639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×17/40=2,03 7,089元,元以下4捨5入)=5,785,169元】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憑,本院因認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3,000元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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