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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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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呂敦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永庠等4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理由及附表所示之事項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定。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 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 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。是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必須明確一定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(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同此見解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表明要相對人嘉義大林地政事務所停止相 關過戶事宜,但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停 止過戶之標的為何?且原告僅提及所謂相對人嘉義大林地政 事務所,亦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判命被告劉永庠等4人應為 何種行為?),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 求判決之內容。因此,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未臻明確具體,本 院尚難憑斷原告起訴利益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及以裁定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,故原告起訴尚屬不合程式。準此,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,超過期限未補正,本院得駁回原告之 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: ⒈原告將大林地政事務所列為相對人,究有無將其列為被告而起 訴?並具體陳報「訴之聲明」。 ⒉若原告起訴請求標的為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,請陳報 當初拍定之價格為何?並請具體陳述更正聲明後之民事上請求 之依據、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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