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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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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思言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431,08 1元(計算如附表所示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,756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4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: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編號 本金 利息期間(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) 利息 違約金期間(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) 違約金 1 2,052,599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1月3日 11,510元(計算式:2,052,599元×86/365×2.38%=11,510元) 112年11月11日至113年1月3日 723元(計算式:2,052,599元×54/365×0.238%=723元) 2 684,161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1月3日 3,837元(計算式:684,161元×86/365×2.38%=3,837元) 112年11月11日至113年1月3日 241元(計算式:684,161元×54/365×0.238%=241元) 3 3,420,982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1月3日 19,184元(計算式:3,420,982元×86/365×2.38%=19,184元) 112年11月11日至113年1月3日 1,205元(計算式:3,420,982元×54/365×0.238%=1,205元) 4 235,237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1月3日 1,319元(計算式:235,237元×86/365×2.38%=1,319元) 112年11月11日至113年1月3日 83元(計算式:235,237元×54/365×0.238%=83元) 合計 6,392,979元 35,850元 2,252元 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總計6,431,081元(計算式:6,392,979元+35,850元+2,252元=6,431,081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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