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3萬5,6 35元(計算如附表所示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,256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4,756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期間 (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) 年息 計算基數 利息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1,293,562元 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 12.99% (27/365+7/366)年 15,644元 2 124,689元 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 14.99% (27/365+7/366)年 1,740元 合計 1,418,251元 17,384元 本金、利息總計1,435,635元(計算式:1,418,251元+17,384元=1,435,635元)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