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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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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水龍 被 告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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