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返還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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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0號
原 告 王健名
被 告 許育瑄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974,012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亭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