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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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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黃張菊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黃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,980,502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,7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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