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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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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07,39 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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