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代墊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淑真 被 告 蕭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得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