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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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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呂敦誠 被 告 劉永庠 董上圻 董雅欣 蕭玉梅 郭瑞騰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57,01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2,4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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