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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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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劉清泉 被 告 李世傑 劉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,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段669、684地號土地、361 建號、1013棟次房屋(下稱系爭不動產)。又上開不動產是由原告 與被告劉晉維2人(每人各1/2)共同拍賣買受出賣人李世安之應有 部分1/2,其拍定之價格如附表所示,此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可證。又原告與被告劉晉維2人每人應有部分1/2,核算其價 格為731,000元(計算如附表所示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 31,0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,040 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編號 地號 建號 拍賣取得價格(元) 原告應有部分 原告應有部分現值(元) 1 669地號 12,000 1/2 6,000 2 684地號 938,000 1/2 469,000 3 361建號 450,000 1/2 225,000 4 1013棟次 62,000 1/2 31,000 合計 731,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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