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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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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采妮 被 告 陳海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3,125元,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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