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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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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,如果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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